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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貓空纜車系統搭乘者須知

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核定

壹、一般規定

一、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依臺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與相關法令之規定,受臺北市政府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貓空纜車(以下簡稱纜車)系統,為因應貓空纜車系統營運之需、確保系統服務品質及規範搭乘者於纜車系統之行為,特訂定本須知,並於纜車車站公告,變更或調整時亦同。
二、 非經本公司准許之人員,不得攀爬纜車系統路線之塔柱、纜索及進入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。
三、 搭乘者進出付費區,均應使用本公司發行或同意使用之車票通過驗票閘門。
四、 纜車系統內之設備,搭乘者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,不得擅自啟動、關閉、占用、破壞、損毀、干擾或搬動。
五、 搭乘者於非營運時間內,不得停留在纜車之場、站或車廂等區域內。
六、 搭乘者於纜車系統內,禁止以下行為:
  (一)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本須知各項規定。
(二)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者。
(三)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者。
(四)老、幼、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者。
(五)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者。
(六)未經許可聚眾講演、播放音響、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搭乘者之行為。
(七)未經許可張貼、塗抹、刻畫任何文字、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。
(八)穿直排輪或溜冰鞋進入。
(九)使用溜滑板、滑板車。
(十)於車廂內站立、任意進出、跳動或搖盪車廂。
(十一)妨礙車廂門關閉、擅自開啟車廂門或倚靠車門。
(十二)於系統內飲食(不含白開水或礦泉水)、吸煙、嚼食口香糖或檳榔。
(十三)於系統內隨意丟棄物品或自車廂內向外丟棄物品。
(十四)搭乘纜車到站後,仍於付費區逗留。
(十五)其他違法行為或經公告禁止之事項。
搭乘者有上述行為且經站務人員規勸仍不聽從者,本公司得拒絕運送,若有影響公共安全者,報請警察機關處理。

貓空纜車照片


貳、車票使用規定
 

七、 纜車車票除團體票外,每程限一人使用,不得多人共用,車票之有效使用期限如下:
(一) 單程全票、單程優待票、單程票代用券及團體票為發售當日有效。
(二)悠遊卡票卡為自最後一次加值日起二年內有效。
八、 搭乘者進入付費區即應支付票價,同站進出亦應支付最低之單程票票價。在付費區內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:
(一)不同一車站進出,最大時限為六十分鐘。
(二)同一車站進出,最大時限為十五分鐘。
九、 各種票價及優惠措施,以現場公告之票價表為準。
65歲以上老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其必要陪伴者1人,可購買優待票搭乘。
6歲以下之孩童,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(如健保卡等),由已購票之成人陪伴者,可免費搭乘,但每一位購票成人攜帶免費孩童以二人為限。
十、 搭乘者無票(含不符使用身分者)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經查獲者,必須補票。
前項補票應支付之票價,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,以纜車系統全程票價計算。
十一、 搭乘者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車票,除依前點無票規定處理外,並依法移送警察機關處理。
十二、 搭乘者於乘車途中遺失車票,未主動至車站詢問處補票而遭查獲者,依無票乘車處理。
十三、 搭乘者搭乘纜車逾站,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,應至纜車站詢問處補繳差額。
十四、 搭乘者持用車票,未依第三點規定通過驗票閘門者,除因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外,應補繳該次旅程實際票價,搭乘者如不能證明其起迄車站,應以纜車系統全程票價補票。
十五、 因纜車車站發生緊急事故、異常狀況或纜車因故運行中斷,須疏散搭乘者出站時,持用單程票、優待票及團體票者,得於七日內至纜車車站請求退還全部票價。
持用悠遊卡票卡搭乘者,得於三日內進站時,由纜車車站驗票閘門自動更正票卡資料,超過三日者,應先行至纜車車站詢問處,更正票卡資料。
十六、 搭乘者須補票時,如因故當時無法繳交者,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並填具補繳車費處理單,於十日內向本公司指定之處所補繳,逾期不補繳費用者,將依法追償。
十七、 搭乘者持用車票遭車站設備損壞時,得要求更換車票;但單程票及優待票於出站時遭損壞者,出站時不予退費,並由站務人員收回。
前項之車票退費,應於遭自動收費設備損壞時,立即提出申請。
十八、 搭乘者持用單程票或優待票,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,一經使用或中途出站概不退費。
未使用之單程票或優待票,限於購買當日辦理退費。
十九、 搭乘者要求車票退費,應先行向纜車車站詢問處提出,經查驗無誤後退回票款。
廿、 悠遊卡發售使用及退費依臺北智慧卡票證公司訂定之臺北IC卡(悠遊卡)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規定辦理。

參、隨身攜帶物

廿一、 搭乘者隨身攜帶物品,以不妨礙其他搭乘者為原則,且應自行保管及照料,禁止攜帶腳踏車進出車站。
廿二、 纜車系統範圍內不得攜帶禽畜進入。但警犬、導盲犬、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之導盲幼犬、裝於寵物箱之家畜類、裝於小籠之鳥類及盛於小容器中之水生動物等不在此限。
前項寵物箱、小籠及小容器,每一購票搭乘者以攜帶一件為限,尺寸不得超過長三十公分、寬三十公分、高三十公分。
因應特殊狀況,本公司得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、區域內,限制搭乘者依第一項規定攜帶動物進入付費區或車廂內。
廿三、 未經許可不得攜帶危險品進入纜車系統範圍。前項危險品係指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之易燃液體、容易爆炸之物品、容易自燃或引燃之物品及容易侵害人體或有害他物之虞之物品。
廿四、 搭乘者隨身攜帶行李,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,本公司得要求搭乘者提供檢查。其拒絕接受檢查者,通知警察機關處理。

肆、其他

廿五、 搭乘者乘坐纜車前,應衡量自身健康狀況,如有酒醉、患有心臟血管疾病、高血壓、懼高症或身體不適者等,禁止搭乘纜車。
廿六、 搭乘者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,可立即通知站務人員代為請求醫療救護。
廿七、 使用嬰兒車、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之搭乘者,進站後須聽從站務人員之指示,始可進出纜車車廂。
前項嬰兒車、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之尺寸不得超過長一百四十公分、寬七十公分、高一百七十公分,且須能靜止固定於纜車車廂,以避免車廂搖晃時造成危險。
電動代步車進入月台應即熄火,由站務人員協助進出車廂。
廿八、 違反本須知規定者,本公司得拒絕運送,若有影響公共安全者,報請警察機關處理,其未乘區間之票價則不予退還。
廿九、 搭乘者如須諮詢或反映意見,本公司客服專線電話為02-218-12345,電子信箱為email@mail.trtc.com.tw。
卅、 本須知自總經理核定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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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小時客服專線:(02)218-123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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